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程辉,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美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材,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被执行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福莱克斯时装有限公司56%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凡平审判员: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