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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9)汉执委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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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程辉,该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美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材,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执行中,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八支沟西、107国道南5469.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院将执行案件指定本院执行后,经依法委托武汉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该财产已由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420万元,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恒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八支沟西、107国道南5469.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武汉市东西湖区八支沟西、107国道南5469.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买受人武汉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凡平审判员: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