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均福,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及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一、解除对张勇所有的鄂ABT953号小轿车的查封。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及顺、陈桂兰3069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