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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均福与龚及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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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均福,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及顺,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兰,女,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一、解除对张勇所有的鄂ABT953号小轿车的查封。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及顺、陈桂兰3069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审判员:刘辉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