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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武汉市宏源科贸公司与蔡友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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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宏,经理。被执行人蔡友泉,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友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友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友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