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源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宏,经理。被执行人蔡友泉,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友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友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友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贵元审判员:李国华代理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