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2004)新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和平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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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2004)新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和平
书记员:高建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