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马文明。被执行人李春成。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李春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新执字第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