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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郑支行 与0一五一河南粮食储备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7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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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郑支行。负责人:史盘鹤,行长。被执行人新郑:0一五一河南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赵三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景超,该粮食储备库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春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执裁字第7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