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郑支行。负责人:史盘鹤,行长。被执行人新郑:0一五一河南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赵三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景超,该粮食储备库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春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执裁字第7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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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郑支行。负责人:史盘鹤,行长。被执行人新郑:0一五一河南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赵三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景超,该粮食储备库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春安,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执裁字第7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