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铁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铁珍,男,196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铁海,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388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08年9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铁珍在银行存款65644.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