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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南省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铁强、王铁海、王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新执裁字第7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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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河南省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铁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铁珍,男,196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铁海,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1388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08年9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铁珍在银行存款65644.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