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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与高保囤、李红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新执裁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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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王信用社。。负责人许新红。被执行人高保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2008)新执字第7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