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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青岛泰亿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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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亿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进宝,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亿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0107元,执行费5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8月3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三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