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薛维与郑淼、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维娜,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淼,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宏,女,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维娜与被执行人郑淼、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将本案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维娜申请执行郑淼、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代理审判员:贾瑞红

书记员: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