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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某与曲某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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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曲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曲某婚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曲某婚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李建才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李建才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