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莲清,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宇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的: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五龙社区。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莲清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宇冲压机械有限公司退休金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将本案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莲清申请执行青岛新宇冲压机械有限公司退休金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李建才
书记员:陈忠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