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吴长志,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桂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6831元,执行费7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12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崂塑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5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