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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世栋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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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世栋,男,1956年4月2日,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世栋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419元,执行费7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3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35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29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