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君。被执行人上海黛隆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袁君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黛隆化妆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88元,执行费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月7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2)第10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