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信俊林,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王伦顺,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信俊林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伦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伦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5月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