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信俊林与王伦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信俊林,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王伦顺,男,汉族,1958年2月21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信俊林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伦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伦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5月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