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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杨明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青法执字第1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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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明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一、追加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明学清偿债务62850元。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洪兴审判员:鲍茂方审判员:高继广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