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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田田与王发先、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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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王田田,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发先,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王田田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发先、杨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为行为,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2年11月5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崂民一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