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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明锡与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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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明锡,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施维德,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明锡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1540元,执行费3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兆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613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