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崇欣,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欣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嘉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崇欣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欣苑物业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由法院先行垫付,待执行回案款冲抵垫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崇欣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欣苑物业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