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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照平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崂执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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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照平,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照平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河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1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0年4月15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