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郑平与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崂执字第10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郑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平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332.00元,执行费1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2年12月8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

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