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友梅,女,192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纯歧,系原告之三女,西安市童鞋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贾纯懿,女,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童鞋厂退休职工。申请人郭友梅以被执行人贾纯懿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共计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共计18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赡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