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3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开君执行通知书、传票。2013年5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王开君银行存款6583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