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于某申请执行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