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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范珍诉张国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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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范珍,女,1626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张国,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孔范珍诉张国赡养费纠纷案,康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0)康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国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孔范珍赡养费8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康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康平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2010)康民初字34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