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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某与陈某等四人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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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昆鹏,男。被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丁,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审结。该案(2010)李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甲已将案款人民币166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履行完、毕陈某乙已案款人民币16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在外地的两被执行人陈某丙、陈某丁所欠的本次案款在再次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臧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