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乃山,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青岛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职工。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2011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赡养费合计人民币21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赡养费2100元,且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赡养费(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