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德英与杨乃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6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乃山,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青岛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职工。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2011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赡养费合计人民币21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交纳了赡养费2100元,且已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赡养费(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