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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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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3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某乙,女,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某丙,女,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某丁,女,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