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3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段新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