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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与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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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赵XX,系徐XX之子。申请执行人徐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XX给付其与赵XX(赵XX父)两人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赡养费共计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赵XX于2012年12月25日死亡,故对徐XX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赵XX赡养费,本院不予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赵XX现住址不详,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徐XX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住所及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均未能受偿。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徐XX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XX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田胜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