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太发,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素英,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军安,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席安,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太发、杨素英与被执行人叶军安、叶席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太发、杨素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636元全部付清,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