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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悦与刘秀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红法执字第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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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悦,男,193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刘秀芹,女,44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刘悦申请执行刘秀芹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贵生

书记员:李洪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