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善文,男,192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吕秀琴,女,193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振良,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文、吕秀琴与被执行人陈振良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9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审判员:曲国丽
书记员:张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