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风花,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强,农民。
本院在执行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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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连风花,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强,农民。
本院在执行连风花与王志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