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樊某乙,农民。
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执字第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炳勋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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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樊某乙,农民。
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执字第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周炳勋
书记员:赵治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