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邱某,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
关于刘某某与邱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件中,(2013)荣法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邱某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储蓄所的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