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1年9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0年9月3日生,无职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来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7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古冶区(2012)古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忠林代理审判员:宋金辉代理审判员:周铁环
书记员:徐建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