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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射执字第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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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乙,(系原告妻子),农民。被告王某丙,年龄不详,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耦民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射耦民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必胜审判员:顾亮亮审判员:孙天华

书记员:边海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