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方某某,男。
本院申请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方某某的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东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兴执字第004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德友审判员:曹东霖审判员:王仲华
书记员:张静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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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方某某,男。
本院申请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方某某的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兴东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兴执字第004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德友审判员:曹东霖审判员:王仲华
书记员:张静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