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秀
书记员:王邦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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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秀
书记员:王邦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