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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某与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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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费纠纷文书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秀

书记员:王邦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