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清丽,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义,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谓翠,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再审申请人杨清丽、杨义因与被申请人杨谓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中民一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3年6月13日,杨清丽、杨义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清丽、杨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清丽、杨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华代理审判员:张维和代理审判员:马恺
书记员:李思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