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陈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刑重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临江花苑25幢402室内,连续两天召集张朝水、厉富华、童佳俊、李盈烽、周金桥、洪炀阳等人以打“ 小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放资,赌资数额共计15万元左右。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非法获利共8万余元,并约定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占百分之五十,被告人陈某、罗某占百分之五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缴现金4万元,被告人陈某、罗某各退缴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童佳俊、厉富华、李盈烽、周金桥、张朝水、洪炀阳、马幼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13)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1087号刑事判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临江花苑25幢402室内,连续两天召集张朝水、厉富华、童佳俊、李盈烽、周金桥、洪炀阳等人以打“ 小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放资,赌资数额共计15万元左右。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非法获利共8万余元,并约定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占百分之五十,被告人陈某、罗某占百分之五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缴现金4万元,被告人陈某、罗某各退缴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童佳俊、厉富华、李盈烽、周金桥、张朝水、洪炀阳、马幼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陈某、罗某退缴在本院的现金人民币共计八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傅蓉蓉人民陪审员:沈保罗人民陪审员:胡炳澄

书记员: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