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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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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00年11月16日、2004年10月28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因赌博于2007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顺坤。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方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能自首,已经退出非法所得,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秋霞

书记员:林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