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9月1日、2008年7月29日被罚款3000元、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月11日被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丽娜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