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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甲、卢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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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某甲。曾因嫖娼,于2013年2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日抓,次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郑某甲、卢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255元(均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麻将、扑克、筹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秋霞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