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曾因赌博于2001年4月28日、2005年1月27日、2005年12月6日、2006年4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1500元、18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2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因赌博于2009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又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能自首且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薛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秋霞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