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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丁某、杨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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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

政拘留四日,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四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125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杨某、陈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陈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杨某、陈某、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书瑶

书记员: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