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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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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886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有一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案情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6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向晔

书记员:虞雪培